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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爆开关类产品安全标志管理补充规定
发布时间:2017-06-03        浏览次数:32        返回列表

为适应煤矿安全监测监控和远程控制的要求,近年防爆开关类产品(主要为馈电开关和电磁起动器)发展较快,品种增多,功能扩展,但相关标准建设滞后。为规范此类产品的安全标志管理,防止产品功能扩展可能带来的事故隐患,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和相关标准的要求,对防爆开关类产品的安全标志管理作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基本要求

1.防爆开关类产品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2.具备通信接口,可与其它本质安全型设备进行通信、信号、控制的防爆开关,应设计为矿用隔爆兼本质安全型。设备通信接口的本安参数应予以明确,且传输信号必须为本质安全信号。

3.对具备远方分励接口或具备瓦斯断电专用接点的真空馈电开关,应设计为矿用隔爆兼本质安全型,传输信号为本质安全信号(《煤矿安全规程》第481条);设计为矿用隔爆型时,其控制线路额定电压应不高于36V(《煤矿安全规程》第448条)。

4.对具备远方分励接口或具备瓦斯断电专用接点的电磁起动器,用于远距离控制时,应设计为矿用隔爆兼本质安全型,传输信号为本质安全信号(《煤矿安全规程》第160条、481条,原东煤公司曾明文规定必须采用本质安全信号);用于就地控制时可设计为矿用隔爆型,控制线路额定电压不高于36V(《煤矿安全规程》第448条、GB5590-85《矿用隔爆型电磁起动器》2.6规定“先导电路电压不高于36V”)。

二、技术文件要求

1.由于独立的防爆开关无法实现风电闭锁功能、瓦斯电闭锁功能,防爆开关使用说明书的叙述不能超出产品实际功能。

2.对于矿用隔爆兼本质安全型开关,其企业标准、产品使用说明书中应明确本安参数,使用说明书应增加“本产品与其它本质安全型设备配接时必须通过关联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的警示语句。

3.对具备远方分励接口或具有瓦斯断电专用接点的防爆开关,其企业标准中应明确动作和闭锁检验技术要求,并将其动作和闭锁性能检验列入型式检验和出厂检验项目。

4.对具有显示功能的防爆开关,应在企业标准中明确要求并列入型式检验和出厂检验项目中。

三、检验要求

严格按照审核备案的技术文件实施检验,并在检验报告中准确描述。

四、其他要求

1.矿用隔爆兼本质安全型开关类设备的安全标志证书中应标注“本产品与其它本质安全型设备配接时必须通过关联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2.矿用隔爆型或矿用隔爆兼本质安全型开关设备取得安全标志后,需要变更时:

⑴ 如果产品的防爆型式或结构及参数未有变化,变更前后主要元部件的技术参数、功能相同,按变更程序申请,进行差异性技术审查和差异性检验,安全标志有效期不变。

⑵ 如果变更前后主要元部件的技术参数发生较大变化,功能拓展或防爆型式或结构参数发生较大变化,应作为系列或派生产品重新申办,申请单位应写出详细的差异性说明,可仅进行差异性技术审查和差异性检验,安全标志有效期与原产品相同。